(2014)鄂丹江口行非审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肖汉成、柯菊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汉成,柯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行非审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旅游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谢来成,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肖汉成,男,生于1979年3月27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被执行人:柯菊(系被执行人肖汉成的妻子),生于1983年4月2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申请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武当山卫计局)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4)第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当山卫计局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该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4)第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汉成、柯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对申请执行人武当山卫计局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4)第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金凤审 判 员 李永昌人民陪审员 杨 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