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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被告: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越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