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被告: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越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