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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西法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西法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暂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胜辉、徐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0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民警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温泉大道梦飞书社旁出租屋301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现场查扣冰毒两小包共净重12.06克及吸毒工具水瓶一个。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扣到的冰毒两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的作案现场、毒品、吸毒工具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公(司)鉴(化)字(2014)07021号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冰毒12.06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