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终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苍山县亚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相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山县亚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相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商终字第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商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泗军,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山县亚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矿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丰廷,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崇然。原审被告:刘相金,男,汉族,居民。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第一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苍山县亚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亚顺公司)、刘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亚顺公司诉称,第一建筑公司、刘相金于2005年8月4日购买我公司13456元的多孔砖一宗用于美奥花园工地建设,并签订工业买卖合同一份,同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第一建筑公司、刘相金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拖。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一建筑公司、刘相金偿付我公司砖款1345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建筑公司、刘相金承担。原审被告第一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和亚顺公司签订过买卖合同,也未向亚顺公司出具过欠条,我公司也没有刘相福(金)此人。亚顺公司起诉的请求时间发生在2005年,早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综上,我公司不是本案的被诉主体,应依法驳回亚顺公司的起诉。刘相金经原审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判决认定,2005年8月4日,刘相金以市一建七公司代表人名义(买受人)与亚顺公司(出卖人)在美奥花园工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需方购买供方生产的多孔砖30万块,每块0.38元,货款共计114000元。供方负责送货至需方承建的美奥花园工地,以工地收料员签字实收为准。结算方式为先付款后发货。需方保证付款及时,供方保证供货及时。双方不得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工地用砖应提前一天通知供方,如需方付款不及时,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该合同由供方委托代理人程丰廷签名,加盖亚顺公司合同专用章,需方由刘相金代表市一建七公司代表人签名。合同签订后,亚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美奥花园工地供应多孔砖,2006年3月28日经双方结算,刘相金工地收料员刘相福为亚顺公司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为:“今欠亚顺砖厂红砖款13456元,大写壹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元整。刘相福2006年3月28日”。该款后经亚顺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均推拖至今拒付。庭审中,亚顺公司主张刘相金系第一建筑公司在美奥花园工地夏柳园工地的项目经理,其行为应系职务行为。第一建筑公司否认刘相金系其公司人员,但认可美奥花园工地系其公司承建。亚顺公司主张刘相金具体施工的美奥花园工程已由第一建筑公司财务挂账。依据亚顺公司的申请,本院到第一建筑公司财务部进行调查取证。第一建筑公司财务部主任潘文芳陈述,刘相金系挂靠其公司施工的美奥花园工地工程,公司已对刘相金具体施工的夏柳园3号楼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工程款为1836674.81元,第一建筑公司已拨付刘相金工程款2102802.83元,已付超刘相金工程款266128.02元。被告财务部主任潘文芳并对上述结算付款事实向原审法院出具书面证明一份。原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亚顺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欠款条、工程款结算证明所认定,有关证据及证实情况均已收集并记录在卷。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建筑公司在承建美奥花园工地期间,刘相金挂靠第一建筑公司具体组织施工,刘相金并以市一建七公司名义与亚顺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该事实有亚顺公司、第一建筑公司签订的多孔砖买卖合同及调查证实,予以认定。刘相金购买亚顺公司多孔砖欠款13456元,有其工地收料员刘相福出具的欠条为证,亦予确认。刘相金经合法传唤,既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反驳主张,也未到庭应诉质证,应视为对上述合同及欠款事实的认可和对其质证抗辩等权利的放弃。亚顺公司要求刘相金偿付砖款13456元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第一建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允许刘相金挂靠其公司名义对外施工,应对刘相金施工工程对外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建筑公司与刘相金内部结算工程款并已付超的事实,对亚顺公司并无约束效力。第一建筑公司其他辩称主张,与事实不符,理由不当,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刘相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亚顺公司多孔砖款13456元;二、第一建筑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第一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与亚顺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既没有和其签订过买卖合同,也没有向其出具过欠条。我公司并没有授权刘相金代理公司与亚顺公司签订合同,同时本案遗漏刘相福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因为欠款条为刘相福所写,到底刘相福是否是刘相金工地收料员事实不清。同时原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刘相金挂靠我公司名义对外施工对亚顺公司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又认为刘相金与我公司的工程款结算对亚顺公司没有约束力,自相矛盾。同时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亚顺公司的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判决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我公司不承担偿付或连带清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亚顺公司负担。被上诉人亚顺公司辩称,涉案美澳花园和夏柳园系第一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我公司多孔砖系该工程使用,刘相金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与我公司签订了多孔砖购买合同,我公司送砖后有上述单位职工刘相福签收并写了欠条,因此第一建筑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还款责任;第一建筑公司财务部主任潘文芳明确对公承诺证实刘相金系第一建筑公司单位项目经理,且挂靠了第一建筑公司,因此第一建筑公司有责任承担还款义务;第一建筑公司单位项目财务部主任潘文芳称该工程已与刘相金结算完毕,事实上是第一建筑公司与刘相金财务部内部管理行为与本案无关,因此涉案欠款第一建筑公司与刘相金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公证合法,应依法驳回第一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刘相金并非第一建筑公司职工,第一建筑公司允许刘相金以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双方之间形成挂靠关系。刘相金以第一建筑公司七公司的名义与亚顺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后,亚顺公司按约定将多孔砖送到刘相金担任第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施工工地,刘相金的工作人员刘相福为亚顺公司出具证明条,刘相金对刘相福出具的证明条所记载的欠款13456元应当承担偿付义务,第一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原审判决刘相金承担还款责任并判决第一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刘相福出具的证明条没有记载还款期限,亚顺公司有权随时主张权利,第一建筑公司关于亚顺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由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田开玉审判员 李言涛审判员 杨敬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