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宫培美、生守乔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杰,宫培美,生守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99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杰,男,199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宫培美,女,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生守乔,男,汉族,住址同上。(宫培美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杰与被执行人宫培美、生守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宫培美、生守乔存款1635.3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杰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周会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初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