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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于岩申请于庆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岩,于庆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于岩,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于庆环,女,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于岩与被执行人于庆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岩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