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于岩申请于庆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岩,于庆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于岩,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于庆环,女,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于岩与被执行人于庆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岩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