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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金德与赵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赵裕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691号原告:金德。委托代理人:郑春天。被告:赵裕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与被告赵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