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金德与赵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赵裕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691号原告:金德。委托代理人:郑春天。被告:赵裕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与被告赵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