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与杨巧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杨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鹏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巧利,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巧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和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巧利外出打工,住址不详,经在各银行、彬县工商局、彬县车管所、彬县房管所查询,未发现杨巧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措施穷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彬执字第0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李金刚代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