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肇明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方海霞,赵小涛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明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方某某,现住肇东市。被告赵某某,现住肇东市。原告方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龙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同居,于2010年1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名男孩赵某某15岁。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将原告脸部打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0年同居于2010年1月12日补办登记证,生育一名男孩赵某某15岁,原告诉我离婚我不同意,因为家庭琐事我打了原告,但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未达到破裂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同居,于2010年1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证,婚后生育一名男孩赵某某15岁。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被告将原告脸部打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一本,原告提交照片两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庭审笔录(在卷)可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被告将原告打伤有照片为证,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一名男孩赵某某由被告自费抚养。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龙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连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