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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2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胡莉佳、周忠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胡莉佳,周忠明,周伯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25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莉佳,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周忠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周伯根,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诉胡莉佳、周忠明、周伯根(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355号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莉佳、周忠明、周伯根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19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2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孟 祥 亭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