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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州民初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琼与刘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琼,刘遵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州民初字第2798号原告罗琼,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先勇,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遵建,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琼诉被告刘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琼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罗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芳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