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沈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591号原告:沈某,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桃园。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长  程家德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