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黎法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黎平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黄承菊刑事罚金、追缴赃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黎法执字第211-1号移送执行机关黎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承菊,女,1965年1月1日出生,侗族,无业,住黎平县敖市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4)黎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黎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黄承菊刑事罚金、追缴赃款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承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有按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案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承菊的存款共计232100元予以划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承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5522457150005379账户上的存款232100元至黎平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账号5200166633605000154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粟志文审判员 杨宗勇审判员 徐秀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盛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