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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承光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承光,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76号申请执行人林承光,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健,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林承光与林健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炳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