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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双民初字第028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晓丽与徐伟、于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丽,徐伟,于学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2896号原告陈晓丽,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徐伟,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于学臣,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丽诉被告徐伟、于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丽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晓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雒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