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民初字第028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晓丽与徐伟、于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丽,徐伟,于学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2896号原告陈晓丽,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徐伟,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于学臣,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丽诉被告徐伟、于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丽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晓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雒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