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许翔等12人与亿斯特(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翔等,亿斯特(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463号申请人许翔等12人(具体详见附表)。委托代理人许翔,系员工推举的代表。委托代理人肖思思,系员工推举的代表。委托代理人黄雯,系员工推举的代表。被申请人亿斯特(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risxunanchen。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案【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4)2276-2286、2290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1688.28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亿斯特(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1688.2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征兵附表序号申请人身份证号码保全金额(元)1许翔440711198603304536252852肖思思360302198905241026282003黄雯420502198411061129366604谢瑾懋460003198405170624325805汪璇34050419881220062032555.586莫芳玲45270219861023436919756.107李志44030119831006727x288368罗思博44148119820512055920369.209李光燕13063319840523002x1185510柯胜利612401198709297439620011李盛杰445281199312292118458512黄翠苑44030619870528102914806.40合计261688.2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