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钟瑶、徐崇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0层、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瑶。被告徐崇明。被告徐锦程。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瑶、徐崇明、徐锦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瑶、徐崇明、徐锦程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淑芬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