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调确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万阳电器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万阳电器有限公司,贾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调确字第1328号申请人:浙江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刘寒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刚,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波万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法定代表人:贾卫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贾卫国。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万阳电器有限公司、贾卫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浙江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万阳电器有限公司、贾卫国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30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宁波万阳电器有限公司、贾卫国需支付申请人浙江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92403.10元,款于2014年的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0日、2015年的1月30日各支付20000元,2015年3月30日支付30000元,余款82403.10元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因申请人宁波万阳电器有限公司、贾卫国不按上述协议第一项履行,申请人浙江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履行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申请人宁波万阳电器有限公司、贾卫国支付申请人浙江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利息3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