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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龙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伟峰、李捍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捍卫,李伟锋,段龙辉,孙占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龙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龙区。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延杰。被执行人李捍卫。被执行人李伟锋。被执行人段龙辉。被执行人孙占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龙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捍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李捍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伟锋在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矿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