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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37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维均与赵霞、第三人赵正维、芸明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均,赵霞,孙海天,赵正维,芸明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3724号原告周维均,女,1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霞,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赵正维,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芸明现,女,193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第三人赵正维、芸明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海天,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维均与被告赵霞、第三人赵正维、芸明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均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维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维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维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妍代理审判员  留微微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