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欧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欧某,女,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潘某甲,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欧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后,因发现被告于2014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对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10月19日,本案恢复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数年后结婚,婚后育有儿子潘某乙。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不承担家庭责任,并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有外遇,有吸毒的恶习,原告认为与被告无法继承共同生活下去。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答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4、出生医学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潘某乙于××××年××月××日出生。5、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作出的佛公南拘通字第(2014)04382号拘留通知书(原件),证明:被告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6、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证明:原告的生育情况。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如下:7、(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430号刑事判决书,反映:2014年9月4日,被告潘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经审查,原告提交证据1-6系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互印证,互相关联,被告亦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原、被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潘某乙。2014年6月17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另查明,2014年9月4日,被告潘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原告诉称被告对其进行家庭暴力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但被告除有吸毒恶习外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原告表示对被告的行为无法接受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本院对原告述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儿子潘某乙的抚养问题,被告因涉毒犯罪被判刑,如儿子随被告生活可能存在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利的影响;而原告表示能够妥善照顾儿子,因此婚生儿子潘某乙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对于抚养费,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按500元的标准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该抚养费应于每月10日之前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欧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儿子潘某乙由原告欧某直接抚养,自2014年11月起被告潘某甲应于每月的10日前向原告欧某给付潘某乙当月的抚养费500元至潘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