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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谢燕诉王广见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燕,王广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1233号原告:谢燕。被告:王广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燕与被告王广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燕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由原告谢燕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