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143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行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行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4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行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51、152、153号楼。法定代表人闫宏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奎,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琼,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行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行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行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行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行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中5元已交纳,剩余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行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奕颖代理审判员 蒙 瑞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