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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一)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一)字第896号原告陈某1,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陈某2,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业,住柳州市。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柳明和杨金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祺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某1、被告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1诉称,其与被告是亲兄弟,父母分别在1998年与2011年死亡,遗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坐落在柳州市。由于房屋遗产产权归属份额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房屋遗产产权(房屋坐落于柳州市原告享有房屋1/2产权。2、本次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原、被告父母的财产,其父母去世后未有证据证明其生前曾依法立下遗嘱,故应当对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原告陈某1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外祖父母的身份情况及是否已过世的情况,本院也无法查明,只能待继承人身份情况查实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陈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覃 军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祺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