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岳奎龙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6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6月22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世荣、赵其艳,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4)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及其辩护人张世荣、赵其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岳某在城阳区流亭街道某村其经营的某就业服务站内容留李某(已被行政处罚)、王某吸食冰毒。2014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岳某在城阳区流亭街道某村其经营的某就业服务站内容留李某、“大林”吸食冰毒。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岳某被抓获到案。公诉机关提交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该检举、揭发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等主要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岳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该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索 杰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郭 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蓉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