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一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丁某某与陈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1723号原告马某某,女,1936年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福云,河南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斌,河南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某某,男,1936年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福云,河南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斌,河南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昌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