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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恢复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高某某、高某甲析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高某某,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恢复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甲本院在执行尚某某与高某某、高某甲析产一案过程中,执行标的36000元及执行费440元已执行到案,权利人已足额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