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民一终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民一终字第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昆兰审判员 谷 敏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淑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