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22-2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周传统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华,周德标,廉家成,周传统,周军,黎仕国,张武华,邱润生,李西,李宗明,张魁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22-232号申请人: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海弹。委托代理人:何锡忠,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玉华,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申请人:周德标,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廉家成,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周传统,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周军,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黎仕国,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张武华,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邱润生,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申请人:李西,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申请人:李宗明,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申请人:张魁元,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申请人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玉华等11人劳动争议共十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3)2545-2547、2549、2550、2554、2555、2557、2558、2563、256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认为: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所依据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客观上与事实不符。张玉华等11人在仲裁时没有提交涉案工程为我司所承包,所谓的“证据”是案外人即证人聂学会提交,同时证明张玉华等11人是聂学会招聘。经过另案[穗天劳人仲案(2013)第1773号]生效仲裁裁决查明,涉及雅居乐花园雅翠2座903房的装修工程并非由我司承包,且聂学会在该案中提供的“装修申请表”、“装修承诺书”上的我司公章为假冒公章,经鉴定并非我司公章,而是聂学会捏造的。2、张玉华等11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于奥园广场1016房的装修工程,张玉华等11人和聂学会均没有举证证明是由我司承包,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认定承包方为我司、并指定聂学会为负责人有误。3、我司在仲裁期间已申请对聂学会在本案中提供的“装修申请表”、“改建申请表”上的公司公章进行司法鉴定,但仲裁委员会无视我方的申请。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廉家成、周传统、周军、黎仕国、张武华、周德标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张玉华、张魁元、李宗明、李西、邱润生没有答辩。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于同一批劳动仲裁案件的另外11件关联案件,该公司已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62-3072号],经该院委托,已对该案中的相关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收据》上的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检材与工商部门存档的印章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对此,廉家成、周传统、周军、黎仕国、张武华、周德标向本院表示其不清楚,也不懂。经本院通知,张玉华、张魁元、李宗明、李西、邱润生没有到庭发表意见。关于奥园广场1016房的装修工程,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在(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62-3072号案件中,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对于张玉华等11人在仲裁时提交的盖有“奥园广场物业服务中心章”的《证明》,该中心表示从未盖过上述印章,亦没有出具过该项证明。另外,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提出存在另案[(2013)穗天劳人仲案终字第1773号]与本案有关联性,在该案中,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邓某某提供的《装修申请表》、《装饰承诺书》、《装修委托表》、《资质证书》的真实性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与委托人提交指定的同名印文样本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该仲裁裁决还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雅居乐花园雅翠2座903房的装修工程是由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故驳回申请人邓某某关于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的请求。本院认为:对于与本11件案件相关的同一批仲裁案件中的非终局仲裁裁决,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该裁决,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案的相关鉴定结论,本11件案中的《改建申请表》、《装修申请表》、《资质证书》等证据的真实性均可能存在瑕疵,而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是否能认定雅居乐花园雅翠2座903房装修工程由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具有重要影响,仲裁委员会没有依广州顺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欠妥;而对于奥园广场1016房的装修工程,仲裁委员会亦没有对盖有“奥园广场物业服务中心章”的《证明》进行调查核实。故此,本案仲裁裁决在审查与核实重要证据上程序有误,对本案的处理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穗天劳人仲案(2013)2545-2547、2549、2550、2554、2555、2557、2558、2563、2564号仲裁裁决。本11件案的受理费各100元由被申请人张玉华等11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浚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