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平泉县计生局与被执行人王少杰、韩丽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15号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少杰、韩丽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平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的(2014)平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星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