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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执民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莉与杨红春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杨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陈执民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杨莉,女,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杨红春,男,汉族,工人。杨莉与杨红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莉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红春给付2013年应付的房屋折价款10000元整。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杨红春主动交付3000元。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489号民事调解第三项中“杨红春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杨莉1万元(本次申请的是2013年的1万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连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