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孟恒敏与贺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恒敏,贺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233-1号申请执行人孟恒敏,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彩虹,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恒敏与被执行人贺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恒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宫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11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案件执行终结。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未民宫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