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法执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杨红林、海刘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杨红林,海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1247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杨红林。被执行人:海刘才。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杨红林、海刘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红林、海刘才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12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武云春执 行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