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文成与王建、刘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成,王建,刘曙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王文成。委托代理人胡宏。被告王建。被告刘曙荣。原告王文成诉被告王建、刘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成的委托代理人胡宏、被告刘曙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成诉称,从2010年起,被告王建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10月10日,被告王建再次向原告借款,并重新出具295000元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建未到庭,亦未作答辩。被告刘曙荣辩称,原告提供的打款凭证不能作为借条使用,我与被告王建在2013年7月1日离婚,被告王建向原告借款时间是2013年10月10日,与我无关,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建、刘曙荣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日离婚。原告王文成与被告王建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10日,被告王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文成(××)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元整(295000.00),定于2013年12月10日前归还,借款期限2个月,2个月内无利息,如到期未归还按东方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建拒不还款,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被告王建、刘曙荣的婚姻登记记录二份、民事调解书一份在案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王建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利息按东方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现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应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建、刘曙荣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建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被告王建、刘曙荣在2013年7月1日已离婚,2013年10月10日,被告王建才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刘曙荣对此债务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王建、刘曙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刘曙荣不负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成支付借款本金29.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曙荣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0元,保全费2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9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建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陈宽卓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明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