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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62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王明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王明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6226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青,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波,汉族,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万盛(原万盛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王明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收到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7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赵大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丽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