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4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410号原告陈某。被告许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某于2001年相识恋爱,200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31日生一女名徐某某。婚后被告一直无稳定的收入,固定的居所,对家庭没有责任感,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与被告协商不成,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付给原告子女抚育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被告许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恋爱、结婚和生育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婚前在浦东张杨路购买过一套房屋,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出售了,婚后生活上虽没有大富大贵,但家庭生活质量还是可以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某于2001年相识、恋爱,2002年12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4年3月31日生育女儿徐某某。2014年10月8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恋爱,2002年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2004年又生育了女儿徐某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理应更加珍惜。现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理智处理,多进行沟通和交流。现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钱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