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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终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汤艮业与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胡后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汤艮业,胡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终字第00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艮业。委托代理人:汪丹新,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后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责人:奚增钊,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艮业、胡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汤艮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为1900元,由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德明审 判 员  尚 滨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先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