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执行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开明与被执行人毛贵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开明,毛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潭执行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翁开明,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毛贵明,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潭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毛贵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贵明在银行的存款1031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启忠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