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民申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侯泰来与郝玉萍、侯玮继承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泰来,郝玉萍,侯玮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申字第4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侯泰来,男,200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法定代理人:冯俊霞,女,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系侯泰来之母。委托代理人:杨春岭,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郝玉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侯玮。再审申请人侯泰来因与被申请人郝玉萍、侯玮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同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侯泰来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审结束后,申请人在大同市新时代妇科医院调取了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该存根显示申请人母亲是冯俊霞,身份证号14021198302261825,申请人父亲是侯晋,身份证号140203195301030013。该存根可证实申请人为冯俊霞与侯晋之子。(二)下列证据也可佐证申请人与侯晋存在亲子关系。1.侯晋于2008年6月为申请人之母冯俊霞购买的大同市城区东风里岳秀园13栋2单元11号的房屋,付款人为侯晋。2.申请人与父侯晋及母冯俊霞的生活照片。3.申请人之父侯晋突发疾病时,是从申请人之母的住处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综上,请求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同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应继承的财产14685911元。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只是医院根据住院人陈述作的一个登记,不能由此确认侯泰来与侯晋之间的父子关系。另提供的三份佐证证据,也无法证明侯泰来与侯晋之间存在父子关系的事实。综上,侯泰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泰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吴捷慧代理审判员  樊文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要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