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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陈跃良与汪艺、谢金玉、蔡丽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良,汪艺,谢金玉,蔡丽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70-1号原告陈跃良,男,汉族,住电白区。被告汪艺,男,汉族,住电白区。被告谢金玉,女,汉族,住电白区。被告蔡丽琪,女,汉族,住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良诉被告汪艺、谢金玉、蔡丽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80号文件的批复,同意撤销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电白县人民法院,设立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辖区包括原茂港区及电白县的管辖范围,本案由电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陈跃良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跃良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30元,均由原告陈跃良负担。审 判 长  谢 劝代理审判员  李祥英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