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30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星德与昆山未来园艺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星德,昆山未来园艺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3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星德。委托代理人潘建平,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浩,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未来园艺景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星德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未来园艺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周民初字第0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星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星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星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为2470元,由上诉人杨星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王君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思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