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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开银与郭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银,郭春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601号原告赵开银,男,汉族。被告郭春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开银与被告郭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开银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开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开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赵开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秋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