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开银与郭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银,郭春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601号原告赵开银,男,汉族。被告郭春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开银与被告郭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开银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开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开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赵开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秋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