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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程成与杨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程成。被告杨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成与被告杨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燕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