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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78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罪犯覃方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方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7888号罪犯覃方吉,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79年7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方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覃方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锡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上诉人覃方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1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覃方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覃方吉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人民币3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方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涉毒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且该犯对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可以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方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云苏审 判 员  陈红旗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