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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下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宣化兴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兴业物资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下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兴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德渝,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宣化兴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分次履行了所欠货款299480元,申请执行人对约定利息等予以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下商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学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