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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二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马洪梅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洪梅,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二终字第00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梅,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系许永喜之妻。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友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洪梅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洪梅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洪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洪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马洪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