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39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韩鹏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鹏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3988号罪犯韩鹏,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滨港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4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季度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韩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1万5千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