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赵海茹、陈益斌与姚顺兰、秦雪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益斌,赵海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秦雪飞,姚顺兰,刘成凤,秦文芳,谭亚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益斌,男,土家族,1974年4月12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茹,女,汉族,1974年11月17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负责人:孙卫民,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秦雪飞,男,土家族,1979年9月30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姚顺兰,女,土家族,1983年7月24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刘成凤,男,土家族,1955年12月22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秦文芳,女,土家族,1956年9月20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谭亚林,男,土家族,1966年2月7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陈益斌、赵海茹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原审被告秦雪飞、姚顺兰、刘成凤、秦文芳、谭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石法民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陈益斌、赵海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向上诉人陈益斌、赵海茹送达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陈益斌、赵海茹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预缴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陈益斌、赵海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飞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代理审判员 王军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昕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