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州法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龙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州法执字第630号申请人龙某某,男,生于1951年,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巴中公司退休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1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64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州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巴州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全成审 判 员 王兆军代理审判员 王 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远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