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四终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胡爱军与邢台市桥西区第二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爱军,邢台市桥西区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四终字第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爱军,女,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赵万杰,系上诉人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南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侯树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爱理人孔江梅,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爱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爱军以和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爱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审 判 长 孙跃兴代理审判员 杜 浩代理审判员 乔 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